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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请与受理

1、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,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;

2、公证机构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,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,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、承担的义务,并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。

二、审查

符合受理条件的,公证机构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,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制作询问笔录,核实、收集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。

三、审批

承办公证员起草完公证书,连同被证明的文书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,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。

 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,审批同意出证;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的,退回补充相关证明材料、补充调查核实或终止办理。

四、出证

公证书出具后,由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凭领证单、身份证到公证机构领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