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请与受理 1、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,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; 2、公证机构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,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,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、承担的义务,并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。 二、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,公证机构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,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制作询问笔录,核实、收集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。 三、审批 承办公证员起草完公证书,连同被证明的文书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,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。 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,审批同意出证;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的,退回补充相关证明材料、补充调查核实或终止办理。 四、出证 公证书出具后,由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凭领证单、身份证到公证机构领取。 |